leyu乐鱼-五旬农民贪便宜购买“黑摩托车”被判刑

发布时间:2024-04-19,作者:leyu乐鱼

     

本网讯(钟灿)俗语说“天上没有失落下来的leyu����.txt馅饼”,妄想廉价只会让本身吃亏。四川省营山县一五旬农人便因贪廉价采办无任何手续,来历不清晰的摩托车获刑。近日,营山法院一审认定被告人王军勇犯粉饰、隐瞒犯法所获咎,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,缓刑一年,并惩罚金人平易近币2000元。

本年52岁的王军勇,家住营山县法堂乡年夜田村。2008年8月,被告人王军勇在营山县北门桥一生疏男人处以1200元的价钱,采办一辆无手续的天马牌摩托车。2012年时代,王军勇取下亲戚王爱国度未利用的摩托车派司川R36793装在该车上。2013年6月18日,王军勇驾驶该摩托车在新店派出所打点户政营业时被查获。经判定,王军勇采办该车时值值为人平易近币3546元。

因涉嫌粉饰、隐瞒犯法所获咎,王军勇在2013年6月18日被公安机关取保侯审,在2014年6月17日消除取保候审,在2015年4月13日被履行拘系。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军勇犯粉饰、隐瞒犯法所获咎,在2015年5月4日向法院提起公诉。

法院认为,被告人王军勇明知涉案摩托车无任何手续,来历不清晰,仍以较着低在市场价钱予以采办,其行动已组成粉饰、隐瞒犯法所获咎,应予惩罚。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军勇犯法事实清晰,证据确切、充实,罪名成立。被告人王军勇归案后,能照实供述本身的罪过,并当庭自愿认罪,可从轻惩罚;其积极向公安机关退缴赃物,可裁夺从轻惩罚。鉴在被告人王军勇犯法情节较轻,有认罪悔罪表示,没有再犯法的危险,合适缓刑前提,可宣布缓刑。据此,按照被告人王军勇的犯法事实、性质、情节和社会风险水平,遵照《中华人平易近共和国刑法》第三百一十二条、第六十七条第三款、第六十一条、第七十二条和第七十三条的划定,依法作出前述判决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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